把握好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法规政策解读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饶边疆 时间: 2014-10-27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法规政策为依据。政策规章主要包括:陈全国书记的重要批示,吴英杰常务副书记、梁田庚部长在全区村(居)“两委”换届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以及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区村(社区)党组织和第八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藏党办发[2014]39号),区党委组织部、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藏组发[2014]143号);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西藏的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西藏的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程序性都较强,由于时间关系,就几个难以把握,易出现问题的几个环节与大家共同学习和交流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一、关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党的领导原则。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关键。按照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机制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牢牢把握对换届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导权。通过换届选举,努力建设一支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敢担当、会作为、有威望的村(居)委会干部队伍。
为加强对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已成立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指导检查组,领导、督促、检查村(居)“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区党委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层层设立领导小组,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同时,各级要选派工作组,指导换届选举各阶段工作。
二是等额选举原则。根据《西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和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神,西藏村(居)“两委”换届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是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政策,是区党委、政府立足西藏区情作出的慎重决定,是西藏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符合西藏基层实际,符合大多数村(居)民群众利益。
实行等额选举,就是正式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人数。
三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就是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只按规定划符号,不填写姓名。
四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就是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是平等的,没有特殊的选民;整个选举从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会到选民登记,到提名候选人,到投票选举,都必须当众进行。
二、关于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问题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为确保党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导权,可引导推举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村(居)党支部书记被推选为村(居)委会主任候选人的,由乡镇指定专人担任村(居)选举委员会主任。
产生方式。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从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党员群众中推选产生,并经村(居)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备案。
人数。根据村(居)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居)民的多少,由5至7人组成。村(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职责。主持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包括制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等等。
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本届村(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名单确定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发布公告
三、关于选民登记问题
公布选民登记日。选民登记开始之前,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登记日期和选举日,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公告。
登记对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居)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村(居)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居)并且在本村(居)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居),不在本村(居)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户籍不在本村(居),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居)或者居住村(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居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登记方法。登记时,既可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村(居)民到站登记,也可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登记员入户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名单进行造册、审核确认,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
有疑义的申诉。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居)民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四、关于提名候选人问题
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自治区《意见》、《工作方案》以及全国书记重要批示、吴英杰常务副书记和梁田庚部长的重要讲话,都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从政治立场、工作能力、群众信任程度和道德品行等方面认真把关。
候选人必须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确定候选人人数。《意见》明确规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为5至7人,居“两委”班子成员职数为7至9人。乡镇(街道)要根据各村(居)规模大小,合理确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
提名候选人方式。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有三种方式:一是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名;二是驻村工作队提名;三是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直接提名;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积极动员村(居)民、驻村工作队拓宽选人视野,在满足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注重从党员致富带头人、技术能手、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初高中毕业生、优秀“双联户”代表和外出务工经商且愿意回村工作的人员中推选村(居)委会候选人。
五、关于确定正式候选人问题
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驻村工作队和村(居)民提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提名产生的候选人,除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外,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都确定为酝酿人选。等额选举的原则。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必须等于应选名额。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要注意保证妇女在村(居)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每个村(居)都要保证至少有一名妇女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小组兼顾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要确保每个村(居)民小组至少有一名正式候选人,并确定为村(居)民小组组长人选。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先村(居)党组织换届,后进行村(居)委会换届的工作要求,提倡把村(居)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居)委会成员。
正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
1、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对提名产生的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2、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酝酿讨论正式候选人选。
3、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民讨论结果,综合考虑候选人年龄结构、性别结构、文化结构及小组名额分配等因素,确定正式候选人初步人选,提交村(居)党支部初审。
4、村(居)党支部结合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尤其是政治条件,逐一进行审核。
5、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将村(居)党支部初审通过的候选人,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审核。
6、乡镇(街道)党委采取征求老党员、老干部、村(居)民代表意见,与村(居)民群众座谈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严格考查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市、区)党委、政府。
7、县(市、区)党委在乡镇(街道)党委考察的基础上,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再次考察,尤其是对“重点村”、“难点村”的村(居)委会候选人进行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坚决排除。在此基础上,研究确定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
经县(市、区)、乡(镇)两级党委审核通过的候选人作为村(居)委会正式候选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名单须报地(市)委组织部、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六、关于投票选举问题
确定投票方式。村(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集中统一投票。
居住较分散的村(居),选举大会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在选举日三日前,应再次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以便选民做好准备。
办理委托投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居)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其他村(居)民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到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两日内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选票印制和发放。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设计选票样式、印制选票、加盖公章。
选票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统一发放。
确定选举工作人员。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以及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
布置会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置好投票会场。选举大会会场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居)民投票。
投票选举。选举大会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
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重点村、难点村的换届选举,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派驻观察员全程指导。
选举有效性确认:选举村(居)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参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半数的;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有关选举规定的。
认定选举无效的,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十日内重新组织选举。
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所得票数。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以书面形式公布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颁发当选证书。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七、另行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未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重新酝酿讨论并确定候选人。在选举日后十日内另行选举,具体时间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确定。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乡镇(街道)指定专人主持工作。
八、选举后续工作
工作移交。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监督。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移交。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村(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选民登记册;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新当选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选举工作总结;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离任审计。村(居)干部任期届满,应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有乡镇(街道)负责,县(市、区)纪检、组织、民政、财政、审计、农牧参与。特殊情况可报县(市、区)委批准,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审计的范围主要是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情况,政府各项惠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
审计工作结束时,乡镇(街道)应当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全面、客观确定经济审计责任,提出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依法依纪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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