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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公告

来源: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 时间: 2011-12-12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已于11月18日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拉萨市慈松塘路8号)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提供本人准考证或复印件。逾期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西藏自治区藏汉文字试卷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其它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详见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本人到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往年已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1年需要更改证书类型的,需向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上交往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持异地户籍在西藏自治区报考的申请人,到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复印件两份,均为A4纸): 

  (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领取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需尽快办理)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机打户口簿(卡)及复印件。 

  (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毕业证书需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验印或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部队院校毕业学历需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提交学籍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出具的政审证明(包括:政治立场、是否开除公职、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政审证明。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蓝底证件照片3张。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咨询电话:0891-6285727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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