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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时间: 2014-10-04

  本报拉萨10月2日讯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林管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公益林管护和监督。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林业管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办法》指出,公益林管护包括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公益林管护必须遵循生态优先、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内容。公益林管护必须遵循生态优先、森林生态效益提高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办法》规定,公益林管护实行群众管护和专业管护相结合的方式,公益林管护人员包括护林员、专业管护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防火患、防病虫、防盗伐、防盗猎、防盗挖、防偷运、防占地、防破坏。专业管护员的主要职责是:抓监督、抓指导、抓巡查、抓管理、抓宣传、抓考核、抓站点、抓安全。

  《办法》规定,自治区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级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林管护工作,护林员和专业管护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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