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计划志愿者西藏自治区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 2016-10-25

  西部计划志愿者西藏自治区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藏人员的管理,促进西部计划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项目办)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藏人员是指参加全国西部计划,在西藏自治区从事志愿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西藏自治区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参加西部计划的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各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和各级项目办以及各服务单位。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   第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分为区内和区外两部分。区内招募范围主要为西藏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西藏生源、区外高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区外招募范围由自治区项目办商全国项目办确定。   第五条:区内志愿者的招募由西藏自治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项目办)负责;区外志愿者的招募由全国项目办委托相关省市项目办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项目办于每年3月份收集整理全区西部计划志愿者需求信息,并根据需求信息组织招募,服务期为1-3年。   第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有意参加西部计划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http://xibu.youth.cn/ )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笔试面试。高校项目办必须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笔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测验、心理健康水平测验、逻辑与语言能力测验、志愿精神考查、语言表达能力等,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笔试面试成绩突出的学生。区内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侯备人选库。   (五)体检。各高校项目办对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的志愿者要集中进行体检。学校位于拉萨市的志愿者,由自治区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学校在其他地方的志愿者,可按自治区项目办的要求,由所在高校项目办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   体检费由各高校项目办垫支,自治区项目办待全国项目办划拨后拨付。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由各高校进行调换补录。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志愿者到岗后,发现体检舞弊致使既往史复发的,自治区项目办将退回招募高校,相关费用由各招募高校承担。   (六)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内公示3天。若无异议,自治区项目办将在西藏共青团网站公示3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自治区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自治区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   (八)公布名单。全国项目办汇总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集中培训工作由自治区项目办负责。岗前培训工作由各服务单位负责。   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按自治区项目办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参加培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原则上取消其志愿服务资格,视作违约。培训期间,出现志愿者因故退出的情况,经自治区项目办确认,可解除招募协议并在侯备人选库中补招,但相关事项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接收和安置   第九条:自治区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分配,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志愿者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地(市)项目办负责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服务单位)。志愿者赴服务单位报到,须持有自治区项目办的派遣证明。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单位接收志愿者时,须在派遣证明上签字。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志愿者赴服务单位报到后一周内,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单位与志愿者三方签订《服务协议》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服务单位要妥善安排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落实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健康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胆使用,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地项目办共同负责。服务单位要将西部计划志愿者纳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管理序列。   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地(市)项目办(所在团县委)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须遵守全国项目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做到:   (一)服从服务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部门分派的工作任务,保证服务工作质量,同时,服从自治区及各地(市)项目办的管理,积极参与各级项目办组织开展的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和集体活动,不得以准备公务员(研究生、技术职称)考试、伪造生病等理由推诿拖延,不得以方言、生活习惯不适应等理由擅自脱岗(离岗)。   (二)全面履行《西藏管理办法》、《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维护所在服务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不提出超出服务岗位的物质需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不以所在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三)严格履行服务单位和《西藏管理办法》的请销假规定。离开服务地的,根据审批权根,经有审批权的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审批项目办保持联系。   (四)自觉加强个人修养,自觉加强与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其他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团结,互尊互信,互帮互助,互谅互让,营造和谐友好宽松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志愿者到岗后,党(团)关系由高校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单位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违反组织纪律者,基层党(团)支部给予相应处罚。服务期满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十四条: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单位要加强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组织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服务单位得支持西部计划志愿者积极参加自治区项目办和地(市)项目办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集体性活动。   第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所在服务地的团县(市、区)委要全面了解掌握西部计划志愿者日常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每月定时向服务地(市)项目办汇报。   服务地(市)项目办每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志愿者在岗服务、健康安全、请假销假等信息,书面报告须经服务地(市)项目办负责领导签字确认。   接收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区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直接向自治区项目办报告。   第十六条:安排在地(市)、县、乡(镇)的志愿者要每月定期主动向所在地市项目办〔团县(市、区)委〕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安排在区直单位的志愿者每月底以电话、邮件、短信、书面等形式定期直接向自治区项目办汇报。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地团县(市、区)委、服务地(市)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乃至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一个工作周内给予答复。   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相关规定由相应机构逐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地(市)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同意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无论休假、事假,离开服务单位后,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随时与服务单位保持联系。   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或超出请假时间,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在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同意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第二十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须持自治区项目办同意报考的证明。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志愿者办理录用派遣等相关手续时须持自治区项目办终止服务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地(市)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地(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自治区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出现意外伤亡事件的,应立即向自治区项目办报告,并启动处置西部计划志愿者意外事故紧急预案。   处置西部计划志愿者意外事故紧急预案由各地(市)项目办根据本地(市)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处置西部计划志愿者意外事故紧急预案进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要自觉服从自治区项目办和所在服务单位的工作岗位安排。   如因健康、语言、生活习惯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服务单位的,须经原服务单位和所在服务地(市)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地(市)范围内调整,调整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服务单位不得以借用、借调、挂职、帮忙等名义擅自改变、调整志愿者的服务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请自治区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首次签约期均为一年,服务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自治区项目办接受符合以下条件志愿者的延长服务期申请:   (一)所在服务单位主动提出延长服务期;   (二)志愿服务期间工作、学习、生活表现特别优异或在开展服务工作、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三)积极参与自治区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服务地(市)项目办同意;   (五)延长服务期申请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3月份以前提出。经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提出申请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方可延长1年服务期。   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可于服务期满前的当年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   自治区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自治区项目办不接受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受过处分的志愿者的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地(市)项目办同意并经自治区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服务期不满1年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地(市)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自治区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自治区项目办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全国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志愿服务资格: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五)新招募志愿者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六)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志愿服务资格的志愿者,自取消服务资格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补助,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地(市)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地(市)项目办应上报自治区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将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自离岗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志愿者未经批准,擅自探亲,或虽经批准休假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二十九条: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服务协议的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三十条: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要半年对志愿者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半年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自治区项目办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每年6月份开展对志愿者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依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考核结果在全国项目办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   年度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地(市)、自治区优秀志愿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三十二条:每年7月中旬,地(市)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后确定志愿者的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和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服务单位为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及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解决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西部计划志愿者出差时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与所在服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权益。同时,享受全国项目办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我区不同的工资类区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二、三、四类区,每人每月分别按300元、400元、500元标准计发。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生活补助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自报名地赴服务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交通费(仅限火车硬座及长途汽车费用)由服务单位负责报销。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满半年后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往返路途时间按服务单位规定执行,休假费用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担;经批准延长为2年期(3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长服务之日起半年后可享受一次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相同的休假待遇。西部计划志愿者按规定休假,需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间,事假一年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享受休假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藏的接站、食宿、岗前培训等所需经费。   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宣传、总结表彰和三大节日慰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三十九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协助当地团委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的团委副书记或所在乡(镇)学校的管理职务。   第四十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参加西藏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留藏工作,一律实行凡进必考。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既可报考定向考录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1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可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但不得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服务期满经考试合格被人事部门录用留藏工作的,其志愿服务期限计入在藏工龄。   服务期未满,报考各类招考考试,须经所在服务单位同意、所在服务地(市)项目办审核后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经批准参加招考的,不享受本条之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志愿者,一次性奖励500元;连续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800元;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团区委、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负责全区西部计划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西部计划在西藏自治区的实施,听取自治区项目办的工作汇报并做出相应决策。   第四十四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区委,其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西部计划相关政策,制定并根据形势需要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组织成员单位对西部计划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负责制定、发布西部计划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西部计划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培训、派遣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管理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库,加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颁发服务证,做好在区直机关服务的志愿者考核和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与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六)具体承办全国项目办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指导地(市)、区内高校项目办的工作;   (八)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表彰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各地(市)项目办商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市)西部计划志愿者年度需求计划,协调本地(市)有关部门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接收、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市)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优秀典型、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努力营造有利于西部计划志愿者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六条: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志愿者的思想动态,注重做好从优秀志愿者中吸收、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努力为西部计划志愿者锻炼提高和成长成才提供更多的工作、实践机会。   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地(市)项目办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7下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西藏自治区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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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计划志愿者西藏自治区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5日
  西部计划志愿者西藏自治区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藏人员的管理,促进西部计划在我区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及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项目办)出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藏人员是指参加全国西部计划,在西藏自治区从事志愿服务的大学生志愿者(以下简称西部计划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西藏自治区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据之一,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参加西部计划的所有大学生志愿者,各级教育、财政、人社部门和各级项目办以及各服务单位。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   第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分为区内和区外两部分。区内招募范围主要为西藏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西藏生源、区外高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区外招募范围由自治区项目办商全国项目办确定。   第五条:区内志愿者的招募由西藏自治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项目办)负责;区外志愿者的招募由全国项目办委托相关省市项目办负责。   第六条:自治区项目办于每年3月份收集整理全区西部计划志愿者需求信息,并根据需求信息组织招募,服务期为1-3年。   第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报名。有意参加西部计划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向本校西部计划项目办进行咨询或登陆西部计划网站(http://xibu.youth.cn/ )查看有关情况,登陆西部计划信息系统如实填写报名信息。   (二)上交报名表。报名学生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交所在院系辅导员或团委负责人签字,并由所在院(系)党组织盖章后交至本校项目办。   (三)资格审核。高校项目办在收到学生《报名登记表》后,及时对其在网上报名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在西部计划信息系统中填写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笔试面试。高校项目办必须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笔试,内容包括基本素质测验、心理健康水平测验、逻辑与语言能力测验、志愿精神考查、语言表达能力等,选拔符合岗位要求、笔试面试成绩突出的学生。区内高校项目办建立志愿者侯备人选库。   (五)体检。各高校项目办对通过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的志愿者要集中进行体检。学校位于拉萨市的志愿者,由自治区项目办组织统一体检;学校在其他地方的志愿者,可按自治区项目办的要求,由所在高校项目办统一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全国项目办下发的西部计划体检标准。   体检费由各高校项目办垫支,自治区项目办待全国项目办划拨后拨付。如发现体检不合格者,由各高校进行调换补录。体检工作要求严肃认真,如志愿者到岗后,发现体检舞弊致使既往史复发的,自治区项目办将退回招募高校,相关费用由各招募高校承担。   (六)公示。体检之后,公布录取志愿者名单并在校园内公示3天。若无异议,自治区项目办将在西藏共青团网站公示3天,公示结果报全国项目办。   (七)签订招募协议。公示无异议后,入选志愿者与自治区项目办签订招募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订后,全国项目办委托自治区项目办向志愿者发《确认通知书》。   (八)公布名单。全国项目办汇总入选志愿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集中培训工作由自治区项目办负责。岗前培训工作由各服务单位负责。   志愿者携《确认通知书》、毕业证和本人身份证,按自治区项目办指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并参加培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原则上取消其志愿服务资格,视作违约。培训期间,出现志愿者因故退出的情况,经自治区项目办确认,可解除招募协议并在侯备人选库中补招,但相关事项须在集中培训期间完成。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接收和安置   第九条:自治区项目办负责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岗位分配,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志愿者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服务地(市)项目办负责组织志愿者抵达服务地(服务单位)。志愿者赴服务单位报到,须持有自治区项目办的派遣证明。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单位接收志愿者时,须在派遣证明上签字。   第十一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志愿者赴服务单位报到后一周内,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单位与志愿者三方签订《服务协议》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安全健康责任书》(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服务单位要妥善安排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工作和生活,落实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健康等方面的安全保障,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大胆使用,生活上热情关心,管理上严格要求。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地项目办共同负责。服务单位要将西部计划志愿者纳入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管理序列。   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地(市)项目办(所在团县委)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须遵守全国项目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做到:   (一)服从服务单位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时完成部门分派的工作任务,保证服务工作质量,同时,服从自治区及各地(市)项目办的管理,积极参与各级项目办组织开展的专项志愿服务活动和集体活动,不得以准备公务员(研究生、技术职称)考试、伪造生病等理由推诿拖延,不得以方言、生活习惯不适应等理由擅自脱岗(离岗)。   (二)全面履行《西藏管理办法》、《招募协议》和《服务协议》规定的相关内容,维护所在服务单位的形象和声誉,不提出超出服务岗位的物质需求和其他方面的要求,不以所在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   (三)严格履行服务单位和《西藏管理办法》的请销假规定。离开服务地的,根据审批权根,经有审批权的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审批项目办保持联系。   (四)自觉加强个人修养,自觉加强与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其他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团结,互尊互信,互帮互助,互谅互让,营造和谐友好宽松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户口、档案保留在所毕业学校,服务有关情况记入档案;志愿者到岗后,党(团)关系由高校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申请入党(团)的,由服务单位党(团)单位按照党(团)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违反组织纪律者,基层党(团)支部给予相应处罚。服务期满后,学校发放就业报到证。   第十四条: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单位要加强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组织纪律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服务单位得支持西部计划志愿者积极参加自治区项目办和地(市)项目办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集体性活动。   第十五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所在服务地的团县(市、区)委要全面了解掌握西部计划志愿者日常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每月定时向服务地(市)项目办汇报。   服务地(市)项目办每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志愿者在岗服务、健康安全、请假销假等信息,书面报告须经服务地(市)项目办负责领导签字确认。   接收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区直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直接向自治区项目办报告。   第十六条:安排在地(市)、县、乡(镇)的志愿者要每月定期主动向所在地市项目办〔团县(市、区)委〕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安排在区直单位的志愿者每月底以电话、邮件、短信、书面等形式定期直接向自治区项目办汇报。   第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地团县(市、区)委、服务地(市)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乃至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一个工作周内给予答复。   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服务期间应严格遵守请销假规定,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相关规定由相应机构逐级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地(市)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同意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除外),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无论休假、事假,离开服务单位后,西部计划志愿者应随时与服务单位保持联系。   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或超出请假时间,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在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同意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第二十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须持自治区项目办同意报考的证明。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志愿者办理录用派遣等相关手续时须持自治区项目办终止服务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地(市)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地(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自治区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出现意外伤亡事件的,应立即向自治区项目办报告,并启动处置西部计划志愿者意外事故紧急预案。   处置西部计划志愿者意外事故紧急预案由各地(市)项目办根据本地(市)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处置西部计划志愿者意外事故紧急预案进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要自觉服从自治区项目办和所在服务单位的工作岗位安排。   如因健康、语言、生活习惯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服务单位的,须经原服务单位和所在服务地(市)项目办同意,可在本地(市)范围内调整,调整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服务单位不得以借用、借调、挂职、帮忙等名义擅自改变、调整志愿者的服务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的,须报请自治区项目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首次签约期均为一年,服务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自治区项目办接受符合以下条件志愿者的延长服务期申请:   (一)所在服务单位主动提出延长服务期;   (二)志愿服务期间工作、学习、生活表现特别优异或在开展服务工作、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三)积极参与自治区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服务地(市)项目办同意;   (五)延长服务期申请于服务期结束当年的3月份以前提出。经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并报全国项目办备案后,提出申请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方可延长1年服务期。   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可于服务期满前的当年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同意并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   自治区项目办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志愿者延期人数及名单上报全国项目办。   自治区项目办不接受年度考核不合格及受过处分的志愿者的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地(市)项目办同意并经自治区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服务期不满1年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西部计划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处分共分3种: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二)地(市)项目办视志愿者违规情况建议自治区项目办给予相应处分。   (三)自治区项目办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全国项目办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志愿服务资格:   (一)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影响恶劣的;   (四)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财产损失等行为的;   (五)新招募志愿者不按时报到上班的;   (六)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志愿服务资格的志愿者,自取消服务资格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补助,并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地(市)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地(市)项目办应上报自治区项目办。自治区项目办将及时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自离岗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志愿者未经批准,擅自探亲,或虽经批准休假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5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二十九条: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服务协议的志愿者,经全国项目办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自次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项目办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三十条:服务期间,服务单位、地(市)项目办要半年对志愿者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半年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自治区项目办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每年6月份开展对志愿者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依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考核结果在全国项目办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证》中予以记录。   年度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可参评县、地(市)、自治区优秀志愿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三十二条:每年7月中旬,地(市)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后确定志愿者的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和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条:西部计划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条:服务单位为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及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解决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西部计划志愿者出差时产生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应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与所在服务单位在岗干部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权益。同时,享受全国项目办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并按我区不同的工资类区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二、三、四类区,每人每月分别按300元、400元、500元标准计发。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生活补助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西部计划志愿者自报名地赴服务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交通费(仅限火车硬座及长途汽车费用)由服务单位负责报销。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在服务满半年后可享受20天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春节、藏历新年期间),往返路途时间按服务单位规定执行,休假费用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担;经批准延长为2年期(3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长服务之日起半年后可享受一次与本单位干部职工相同的休假待遇。西部计划志愿者按规定休假,需报自治区项目办备案。   服务期间,事假一年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享受休假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藏的接站、食宿、岗前培训等所需经费。   对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宣传、总结表彰和三大节日慰问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三十九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协助当地团委做好志愿服务工作,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的团委副书记或所在乡(镇)学校的管理职务。   第四十条:志愿服务期间,西部计划志愿者可参加西藏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   第四十一条:西部计划志愿者留藏工作,一律实行凡进必考。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2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既可报考定向考录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1年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可报名参加我区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考试,但不得报考定向考录职位。   服务期满经考试合格被人事部门录用留藏工作的,其志愿服务期限计入在藏工龄。   服务期未满,报考各类招考考试,须经所在服务单位同意、所在服务地(市)项目办审核后报自治区项目办批准。经批准参加招考的,不享受本条之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志愿者,一次性奖励500元;连续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800元;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团区委、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成,负责全区西部计划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西部计划在西藏自治区的实施,听取自治区项目办的工作汇报并做出相应决策。   第四十四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区委,其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西部计划相关政策,制定并根据形势需要修改完善管理办法,组织成员单位对西部计划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二)负责制定、发布西部计划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西部计划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培训、派遣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管理西部计划志愿者信息库,加强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颁发服务证,做好在区直机关服务的志愿者考核和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与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六)具体承办全国项目办和协调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七)指导地(市)、区内高校项目办的工作;   (八)对西部计划志愿者进行表彰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各地(市)项目办商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市)西部计划志愿者年度需求计划,协调本地(市)有关部门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接收、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市)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优秀典型、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努力营造有利于西部计划志愿者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六条: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志愿者的思想动态,注重做好从优秀志愿者中吸收、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努力为西部计划志愿者锻炼提高和成长成才提供更多的工作、实践机会。   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地(市)项目办可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和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5月27下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西藏自治区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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