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干部驻村工作精准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时间: 2018-06-1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大凉山腹地视察和在成都召开的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精准推进干部驻村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可量化、可操作、可实现的目标责任体系和可考核、可评价、可监督的监督管理体系,结合全区驻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强基惠民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日常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工作自查自评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月度、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自治区和市(地)强基办负责抽查,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县(区)、乡镇(街道)强基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全区驻村工作队员、驻村工作队、派驻单位。
第五条 围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强基础惠民生、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时代干部驻村“七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对驻村工作队员的考核:重点考核团结协作、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主动作为、严守纪律,树立驻村干部良好形象等情况。
(二)对驻村工作队的考核:重点考核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确保村居和谐稳定、建强基层组织、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包户帮扶等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派驻单位的考核:重点考核落实主体责任、选派和关心驻村干部、严格监督管理、落实完成脱贫任务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结合扶贫开发考核工作,依照目标责任考评表,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入户走访、实地查看及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老党员代表对考核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
(一)月度考核。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成立由乡镇(街道)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代表组成的考核组,每月10日前对辖区驻村工作队员上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驻村工作队员每月依据考评表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考核组。
(二)季度考核。县(区)委负责组织,成立由各乡镇(街道),县(区)委组织部,县(区)强基办、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辖区驻村工作队进行考核。驻村工作队每季度依据考评表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考核组。
(三)年度考核。县(区)委负责组织,成立由各乡镇(街道),县(区)委组织部,县(区)强基办、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通过与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班子成员、群众代表交谈的方式,每年10月下旬对派驻单位进行一次考核。驻村工作队每年依据考评表形成本单位驻村工作自查自评报告报考核组。
(四)考核得分及评定等次。乡镇(街道)、县(区)强基办结合平时掌握信息情况、按占比10%进行打分,乡镇(街道)、县(区)强基办结合实际制定民意测评表、按占比20%进行打分,乡镇(街道)、县(区)强基办结合目标责任考评表、按占比70%进行打分,三项分数汇总形成考核得分;同时提出考核等次评定意见,考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合格)”,60-79分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称职(不合格)”。驻村工作队员月度考核累计得分取平均值形成年终考核结果,驻村工作队季度考核累计得分取平均值形成年终考核结果,派驻单位年度考核得分为年终考核结果。
(五)汇总上报考核结果。乡镇(街道)、县(区)强基办每季度考核结束后10日内汇总一次驻村工作队员和驻村工作队考核结果、每年10月底汇总一次派驻单位考核结果,由乡镇(街道)、县(区)党(工)委逐级集体研究,形成本乡镇(街道)、县(区)驻村工作季度、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和考核结果汇总表,经乡镇(街道)、县(区)强基办主任、党(工)委书记逐级签字后报市(地)强基办审核。海拔4500米以上村居驻村工作队员和驻村工作队半年轮换考核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核。
(六)市(地)抽查考核对象。市(地)强基办每半年组成检查组,随机抽取20%的考核对象进行检查,每年11月初形成本市(地)驻村工作考核情况总结报告和考核结果汇总表,经市(地)强基办主任、市(地)委书记签字审定后报自治区强基办。
(七)自治区审定考核结果。自治区强基办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审核市(地)上报的考核结果汇总表,并抽取10%的考核对象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自治区强基惠民活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驻村工作队员、驻村工作队、派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情形严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一)驻村工作队员
1. 不服从属地管理的;
2. 弄虚作假、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 擅自脱岗离岗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4. 群众满意度低于60分的。
(二)驻村工作队
1. 所驻村未按时序完成年度脱贫攻坚计划任务的;
2. 所驻村发生重大维稳事件的;
3. 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强基惠民工作经费和其他项目经费的;
4. 群众满意度低于60分的。
(三)派驻单位
1. 党组(党委)每年研究驻村工作少于2次的,党组(党委)领导每年到驻村点少于4次的;
2. 未按规定开展轮换交接和选派驻村工作队员的;
3. 驻村工作队员因病、违纪违法或工作不力未及时召回调换的;
4. 群众满意度低于60分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个人或集体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具备驻村工作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驻村工作队员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驻村工作队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派驻单位;派驻单位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派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驻村工作队员被各级强基办负面通报2次以上的,派驻单位要及时召回调换。
第九条 各级强基办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确定后向考核对象反馈,对推荐为优秀驻村工作队员的,还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县(区)强基办负责将考核资料统一建档归档,专人管理,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守考核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随意许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考核工作人员,将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强基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强基惠民活动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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