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厅出台《意见》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王杰学 时间: 2021-06-23

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形成依法行政监督合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等方式,实现机制贯通。明确建立同级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依职权发现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7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机关,3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受理涉及行政非诉执行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唐凯介绍,《意见》的出台,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效解决了以往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不畅甚至脱节的问题,在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上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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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厅出台《意见》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王杰学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3日

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司法厅出台《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形成依法行政监督合力。

《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等方式,实现机制贯通。明确建立同级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告、依职权发现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7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机关,3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调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受理涉及行政非诉执行方面的投诉,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检察机关。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唐凯介绍,《意见》的出台,通过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效解决了以往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不畅甚至脱节的问题,在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上形成监督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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