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时间: 2022-04-01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涉及我区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依法、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体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工作重点,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关切,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格式以及附表内容,改进编报方式,提高报告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相衔接,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分行业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自治区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完善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向牵头起草部门全面、客观、准确提供国有资产现状、管理情况及管理成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专题调研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不同种类国有资产性质、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4)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管理现代化提升等情况;

(5)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优化,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我区发展目标,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日常资产管理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使用效益等情况;

(7)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9)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整改情况;

(10)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情况;

(1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12)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整改与问责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进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典型案件等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与问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自治区、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衔接,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及时录入、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自治区人大财经委有关工作机构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注重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分析研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按程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等平台载体,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开展专题调研、进行初步审议、加强跟踪监督等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参与,为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提供咨询和支持。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引导各地依法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相关做法和经验,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合力,提高整体监督实效。

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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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0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所有者职责和管理监督职责的涉及我区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全面、依法、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在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体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审议工作重点,回应人大代表和社会关切,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格式以及附表内容,改进编报方式,提高报告质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相衔接,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分行业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自治区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完善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向牵头起草部门全面、客观、准确提供国有资产现状、管理情况及管理成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相衔接,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重点反映国有资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专题调研报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围绕不同种类国有资产性质、管理目标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初步审议意见,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落实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4)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管理现代化提升等情况;

(5)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布局结构优化,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我区发展目标,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日常资产管理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情况;资产使用效益等情况;

(7)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等情况;

(9)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特别是尚未整改或者正在整改的问题、体制机制性问题以及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整改情况;

(10)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与执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情况;

(11)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12)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整改与问责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一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进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典型案件等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与问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自治区、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衔接,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及时录入、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自治区人大财经委有关工作机构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健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注重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分析研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按程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联系人大代表工作机制,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等平台载体,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规划和计划、开展专题调研、进行初步审议、加强跟踪监督等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参与,为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提供咨询和支持。

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支持引导各地依法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相关做法和经验,形成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合力,提高整体监督实效。

设区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本决定,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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