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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时间: 2014-09-27

  李江林 

  法治是程序之治。程序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通过程序的控制,让权力严格遵循法律的既定步骤、方式和时限,规范有序地运行,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限制权力恣意,防止权力脱轨、信马由缰。法治是平等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人遵守同样的法律,受法律的同等保护,享有同样的权利,负担同样的义务;同样的行为适用同样的规则,产生同样的后果。法治是良善之治。法治之法必须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必须合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之适用要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公民不处于法律责难之下。

  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中,我们必须紧密结合社会现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治理方式,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全区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西藏、法治西藏的宏伟目标保驾护航。

  当前,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西藏社会呈现跨越式发展,经济社会发生急剧变化,但由于文化、制度等上层建筑变革缓慢,与经济基础发展不相适应,西藏社会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也日趋激烈:既有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又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文化、道德等精神文明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既有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与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之间的矛盾,又有自然环境差异大、地区发展失衡与协调发展、共同富裕之间的矛盾;既有社会公众权利意识上扬、权利话语高涨、权利本位意识逐渐增强与官本位意识强烈、权力过于集中、法治建设落后之间的矛盾,又有人民群众日益增多的利益诉求与纠纷解决机制不畅通之间的矛盾;既有保障公民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十四世达赖集团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祖国图谋之间的矛盾,又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敌我矛盾。各种矛盾交织互生,呈现出复杂性、尖锐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在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中,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主要矛盾,西藏各族人民同以十四世达赖集团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之间的矛盾是具有地域历史特征的特殊矛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睿智者治法。”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在西藏调研时指出:“依法治藏、长期建藏。”面对复杂多变的矛盾,我们既要学会“弹钢琴”,又要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注意区分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兼顾矛盾的次要方面,以解决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特殊矛盾为主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治理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模式,驾驭社会局势,统筹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纠纷,扎实推进全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社会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一)着力培育法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培育法治信仰,首先,要坚决摒弃法律工具论和法律实用主义的观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尊、民主为本、民权至重、依法治权的理念,坚持“法治政治并行,法治先行”的施政思维,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履职信条和行为准则,把法治作为维护西藏社会稳定的基本方式,让政治权力依附在法律中运行,让政治目标在法律的精神内实现。其次,要让法治精神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的法治观念和对法律的认同感,凝聚法治共识,引导民众自觉将社会生活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理性地运用法律途径、法律方式解决利益冲突、保障合法权利,使法律成为保障社会生活和规范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成为公民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最后,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恪守公平正义底线,用看得见的正义树立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塑造法治环境,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影响、改造公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将法律铭刻在各级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内心里,做到言必称法律、行必依法律,让法治成为全体公民的理念。

  (二)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党在深刻认识执政规律基础上提出的科学论断,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切入点,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证。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强有力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执政群体而言,就是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首先,要全面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服务理念,正确认识权从何来、为谁执政、如何执政以及法治在执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情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政、理政。其次,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变管理为引导,通过严格公正理性文明执法,弱化行政手段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增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分量,实现西藏社会治理的常态化。最后,要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调解等施政环节,着力规范执政行为,完善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三)依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随着西藏社会的快速发展,群众的社会需求日益多样化,政府自上而下包揽一切的管理方式已不合时宜,社会治理模式亟须从重政府管理、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即从一元主体管理向多元主体治理转变。创新西藏社会治理模式,必须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开拓创新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第一,坚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加强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群体积极参与,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格局、协调社会关系,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群防群治的生动格局。第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核心价值观升华认识,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凝聚共识,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同时,结合西藏地方文化特点,引导信教群众以对善的教义的信仰,增强爱国、爱教、爱和平意识;引导群众向善,拒绝从事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应对复杂情况的免疫能力。第三,充分发挥乡规民约、道德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弥补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的空白和不足,形成法律法规与乡规民约等其他社会规范协调、互补、互动的格局,使社会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更好地起到他律、互律、自律的作用,实现源头治理、重在治本的目标。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执法不公、利益分配不均衡引发的诸多矛盾浮出水面。要有效化解这些矛盾,就要健全诉讼、复议、仲裁、调解、谈判、协商等纠纷解决机制,让社会矛盾化解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西藏社会治理水平,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将各种社会矛盾、冲突纳入法治化轨道。第二,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把口头上的正义外化为看得见的正义。坚决在法律范围内消弭冲突,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积聚法治正能量,宣示法治效果,最终使法治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制度化手段,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有效控制。第三,借鉴“枫桥经验”,结合地方特点,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熟、情况熟等优势,积极构建司法调解人员、村(居)委会成员、德高望重人员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坚决将各类冲突、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襁褓之中,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工作目标。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民法治意识、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法治西藏建设,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基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基础工程。首先,以“六五”普法为平台,依托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介,运用司法判决、发放传单、以案说法、专题讨论等方式,送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寺庙,掀起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热潮;其次,积极创新导向型、参与型、渗透型法制宣传教育模式,完善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让法制宣传教育渗透社会生活各个角落,覆盖所有社会群体,营造全民学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最后,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为全社会树立榜样,引领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让法治精神浸润公民意识,让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法治信仰,进而在整个社会确立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如今,蓝图再次绘就,号角再次吹响,让我们乘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快车,砥砺前行,创新西藏社会治理模式,促进全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尽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西藏、法治西藏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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