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大力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来源: 西藏日报 作者: 时间: 2014-09-27
白玛赤林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回顾光辉历程、总结辉煌成就、展望发展前景,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总结历史、环顾全球、着眼当前,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项深得民心、顺乎民意、适合国情、非常成功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现形式和法律保障,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的一部基本法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共同繁荣、实现长治久安,对于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建设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我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贯彻实施。近50年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年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力保障下,西藏自治区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自治权,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短短几十年跨越上千年,创造了西藏历史上一个又一个的人间奇迹,西藏当前呈现出经济发展、政治进步、社会和谐、民生改善、民族团结、文化繁荣、宗教和睦、生态良好、党建加强的良好局面。一是认真落实政治上充分享有的自治权,民主政治建设开天辟地。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样依法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同时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人大代表,并通过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终在全区各级人大代表中占有绝对多数,在现有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占93%以上。在全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53%,昔日的农奴成为新西藏的主人,历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府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大批翻身农奴及后代走上领导岗位,有的成为国家领导人。自治区人大和政府作为西藏的自治机关,依法享有广泛而充分的自治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在西藏得到全面落实和发展,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得到确立和巩固。二是认真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自主权,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良好势头。发展经济是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途径。中央高度重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召开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推动西藏经济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历史性飞跃,并持续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势头。2013年,西藏生产总值达807.67亿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578元,分别连续21年、11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青藏铁路、贡嘎机场高速公路、墨脱公路、拉日铁路先后通车,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超过7万公里,初步形成铁路、公路、航空三位一体的交通网络。始终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统一起来,着力建设重要的国家生态安全屏障,西藏是目前世界上环境质量最好的地区之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自治区大力改善民生,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把财政支出的70%以上用于民生,坚持每年办好利民惠民“十件实事”,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人们的受教育权利、就业权利、健康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三是认真落实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权,科学进步思想引领时代风尚。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特色文化产业迅猛发展,建成了区地县乡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县县有综合文化中心、新华书店,村村有农家书屋,寺寺有寺庙书屋,县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全覆盖的目标。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列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西藏传统节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藏戏和“格萨尔”说唱艺术成功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西藏传统手工技艺、民间美术、藏戏等76个文化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藏医、藏药走向世界,藏学研究空前繁荣,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受到高度重视,藏文已成为国家第一个具有信息交换用文字编码国际标准的少数民族文字。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成为主旋律,全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崇尚科学文化、追求社会进步引领时代风尚。四是认真落实宗教信仰的自由权,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自治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把宗教工作、寺庙工作、僧尼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尊重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改善寺庙公共服务、关爱广大僧尼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寺庙“六建”、“六个一”、“九有”和“一覆盖”工程,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广大僧尼爱国爱教、遵规守法、维护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寺庙的各种宗教活动正常开展,形成了寺庙和谐、宗教和睦、佛事和顺的良好态势。五是认真落实维稳工作的主动权,全区呈现出和谐稳定良好局面。区党委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硬任务和第一责任,各级党政一套班子抓发展、一套班子抓稳定,健全党政军警民协调联动、群防群治、应急处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舆论引导等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快抓好,制定实施强基惠民干部驻村、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实行城镇网格化管理、开展“双联户”工作等十个方面的维稳措施,构建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主动权,努力做到没有缝隙、没有盲区、没有空白点,持续实现了“三不出”、“三稳定”目标。六是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依法治藏进程稳步推进。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充分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以及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推动法治西藏建设进程。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搞好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建设,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300余件,其中现行有效的100件,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文物保护、生态环保等各个方面,对于维护西藏局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确保西藏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同时,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通过加大监督力度、决定重大事项、搞好人事任免,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全面维护和保障了西藏各族人民的权益和当家作主权力。
回顾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西藏人民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是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是西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结果,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意义十分重大。在新形势下,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好实施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核心,必须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方向,必须始终抓好经济社会发展这个关键,必须始终维护和谐稳定这个前提,必须始终高举爱国主义这面旗帜,必须始终突出“三个离不开”这个根本,必须始终贯彻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我们要始终珍惜从实践中得来的这些重要经验,在不断完善和丰富发展中保障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当前,全区上下正在深入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切实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功效和保障作用。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贯彻落实俞正声主席“依法治藏、长期建藏、争取人心、夯实基础”的指示要求,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件大事、四个确保”,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共同开创西藏更加美好的未来。
一、紧紧抓住思想提升不放松,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坚定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宪法中有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内容的具体化。全面正确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深刻的全局性。因此,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法律宣传,不断深化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各族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防止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片面地看成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通过宣传教育,使全区上下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起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正能量。
二、紧紧抓住发展稳定不放松,全力实现中央明确的“四个确保”。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由于特殊的历史、地理原因,西藏仍属于欠发达地区,同时面临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分裂破坏,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件大事、四个确保”,明确了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战略定位。我们要准确把握西藏社会的主要矛盾和特殊矛盾,紧紧抓住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这个核心,在中央关心、全国支援下,在区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坚持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积极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深刻认识同十四世达赖集团分裂势力作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明确第一责任,加大维稳力度,全面落实区党委维护稳定“十项措施”,坚决反对和打击任何形式的分裂破坏活动,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三、紧紧抓住民族团结不放松,努力确保各族人民在祖国大家庭中共同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切实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在党的领导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具体制度安排,扩大各族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不断造就政治过硬、敢于担当、群众信任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各族干部队伍,做好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四、紧紧抓住依法履职不放松,坚持不懈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并注重增强配套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涉及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毫不动摇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们承担的光荣使命和共同责任。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化认识、扎实工作,不断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力度,为加快经济发展、维护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藏,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